致山西省长治市纪委王志东书记并长治市检察院李峰检察长一封实名反映信

2022-03-27 18:16: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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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王志东书记并李峰检察长:
       人 民检察院是政法系统的排头兵、领头羊,不但肩负着批捕、公诉的职责,而且负有对公安机关等司法部门进行监督的使命。但潞州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庆方等有关检察官却违背自身的职责与使命,在党 中 央习 总 书 记部署的从严治党,严惩腐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常态化的高压严峻态势下,仍然依仗手中的公权力,对犯罪事实十分清楚、证据充分确凿的特大诈骗犯罪团伙首要分子李玉珍,利用潞检刑不诉(2022)48号的不起诉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形式进行公开纵容、包庇,充当其保护伞,使其继续危害社会。不排除副检察长郭庆方等人与李玉珍之间存在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的重大嫌疑。
      该“决定书”既是对潞州区人 民检察院庄严形象的玷污,更是对“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的亵渎。
      事实与理由如下:
      长治市、潞州区两级公安机经过一年多的反复侦查,最终共同决定:李玉珍及其丈夫梁培云等人,利用孝义市鹏凯庆洗煤有限公司作为道具、签定虚假“煤炭买卖合同”为诱饵,采取隐瞒事实真相,虚构情节等手段,骗取本反映人889.51万元巨额资金,窃为己有的诈骗犯罪事实成立,并于2020年1月16日做出立案决定,并将该案先后三次移送潞州区人 民检察院负责办理该案的郭庆方前后两次将该案退回补侦,最后一次在公安机关移送四个半月后,竟然做出对李玉珍“不予起诉”的决定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人 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也就是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审查做出决定的最长时间为一个半月。但这一“不予起诉决定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极限时间整整三个月。郭庆方作为一名多年的检察官,难道连这一最基本的法定程序都不懂吗?为什么要违背法定程序强行“扣押”三个月?“扣押”这三个月的动机、目的是什么?其中“猫腻”原因究竟何在?
      办理该案的主要负责人郭庆方等人在对李玉珍“不予起诉的决定书”中可谓绞尽脑汁、玩弄文字游戏,想方设法否定公安机关对李玉珍已构成诈骗刑事犯罪的定性。竟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一空洞、笼统言辞为由,这一空洞笼统的言辞纯属为特大诈骗犯罪首要分子李玉珍开脱罪责,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一种“托词”。
      难道李玉珍诈骗犯罪事实真的不清吗?证据真的不足吗?事实胜于雄辩!
      李玉珍夫妇二人独资经营控制的洗煤厂,根本不具备正常经营生产能力,并且负债累累。据本反映人了解到的信息,李玉珍的洗煤厂自2015年至2019年,短短四年期间以其洗煤厂为名,采取签定“煤炭买卖合同”明知不可为之而为之等手段,在社会上骗取金额大约近两亿元,多数受害人无奈,仅进入诉讼程序的已有四十余家之多。各家法院判令李玉珍夫妇二人归还受害人的合计金额就高达一亿四千五百多万元(还有众多的受害人未启动司法程序)。因该夫妻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早于2014年就已被人 民法院列入失信人黑名单。
      李玉珍夫妇因无法经营他们的洗煤厂,于2017年将该厂承包给杜风惠,杜风惠承包期间,欠本人业务往来货款100万元整。但半年后李玉珍就将该厂收回,李玉珍从杜风惠处了解到本人是踏踏实实做业务的,并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在其交接时,李玉珍几次亲自找到本人,要求与本人建立长期煤炭买卖合作关系,并主动承诺杜风惠所欠100万元由她负责在此后的买卖合同中分期付清。当时本人对李玉珍的洗煤厂及其本人并不了解,2018年7月22日和8月8日,虽然与其签定了两份各3000吨的煤炭买卖合同,但在履行这两份合同时,并未将货款一次性打给对方,而是分期分批支付的,也就是李玉珍送多少货给她打多少货款。依照这样的交易付款方式,李玉珍的确按时履行了这两份合同。因此也增加了本人对其夫妇二人的信任。
      但万万没有想到李玉珍夫妇二人之所以履行完毕这两份合同,完全是为她将来实施诈骗本人奠定基础,有计划、有目的、阴谋设计的陷阱。
      在履行完这两份买卖合同之后的2018年9月份,李玉珍亲自跑到长治市找到本人,谎称原煤要涨价,如果预付款的话可以锁定精煤价格不变,而且每吨的价格可以比上一个合同降低20元,当时本人向其表示,只有八千吨的货款,李玉珍当场马上表示,有多少款咱们签定多少合同,但必须把货款全部付清,因她要立马打到煤矿。当时轻信了李玉珍的谎言。于2018年9月4日一天之内分别签订了3000吨和5000吨两份煤炭买卖合同。同时本人也即时把八千吨的货款774万元如数打到了李玉珍所谓的公司账户上。
      李玉珍在收到774万元后,又积极主动多次与本人电话联系,你是否还能再组织点资金?如有资金的话,我再给你每吨优惠30元,比前两份合同还多优惠10元。时隔五天后的9月11日李玉珍从电话中获悉我又回笼了三千吨资金后,当时其迫不及待立马赶到长治市,当日又签订了第三份三千吨的供煤合同,同时本人也将该三千吨的347.1万元的货款一次性支付给李玉珍。五天之内合计给李玉珍打款1121.1万元。
      事后本人才掌握到,李玉珍并未将该款打入煤矿,随即立马全部转移到个人银行卡里。
      三次合同均分别约定:自合同签订至日起,十五日内必须按合同约定的精煤如数供给完毕,否则李玉珍及其所谓的“洗煤厂”不但自愿承担每吨150元的“罚金”,并且每月每吨再自愿承担“违约金”50元。
      此后,李玉珍及其所谓的洗煤厂仅供给了本反映人两千吨精煤,剩余的九千吨(金额889.51万元)再也一两供不上了!
      本人多次亲自跑到孝义市,但每次既见不到人,又见不到该厂有任何原煤与精煤,她们所谓的洗煤厂运行生产更是无从谈起!同时,数次又了解掌握到李玉珍、梁培云夫妇掌控的洗煤厂纯属有名无实,该厂纯属李玉珍在社会上大量诈骗钱财的一种“道具”。
      一、李玉珍夫妇隐瞒事实真相事实如下:
       1、在与本反映人签定“煤炭买卖合同”之前,该夫妇利用“洗煤厂”这一道具,采取虚假“煤炭买卖合同”的诈骗手段,在社会上已骗取多家企业和个人资金高达两亿多元;其中有41家进入诉讼程序,41份判决判令李玉珍夫妇二人以及所谓的洗煤厂归还受害人合计金额一亿四千五百多万元。不按时履行判决的罚金、利息还不计其内,二人均被数家法院纳入失信人名单。其洗煤厂的财产、账户及夫妇二人的个人账户均被查封、冻结。该洗煤厂早已无法正常经营。根本不具备签定煤炭买卖合同的能力与条件。
       2、当本反映人在签定后两份合同中间,所付的巨额资金,刚打入他们的公司账户,立即就被全部转移到私人账户。其目的动机正如潞州区公安机关侦察得出的结论:李玉珍夫妇利用骗取本人的货款给她女儿归还房贷,偿还欠款等等。李玉珍及其洗煤厂又怎能履行与我所签定的煤炭买卖合同呢?
       3、李玉珍及其洗煤厂与数家签定的所谓的煤炭买卖合同,均不用买方上门拉货,均是卖方李玉珍及其所谓的洗煤厂送货上门,其目的动机就是怕“露馅”。
       二、李玉珍夫妇虚构情节事实如下:
       1、所谓的洗煤厂偶尔进点儿原煤,洗点儿精煤,但这也只是有计划、有阴谋为了实施诈骗的一种虚假表面现象。李玉珍夫妇进几万元钱的煤,就要在社会上反复诈骗几千万元。李玉珍依靠这种反复虚构情节的伎俩,合计骗取社会上无数受害人资金高达近两亿元。
      2、李玉珍及其所谓的洗煤厂在与本反映人签定合同条款中保证在15日之内供货完毕,否则,尾款金额按照每月百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889.51万元计算,每月应支付我违约金高达近45万元。2018年9月至2020年1月立案之日就又17个月,李玉珍就应支付我765万元的违约金,再加上未供煤九千吨“罚金”135万元,罚金加违约金合计900万元。但至今不用讲罚金加违约金了,就单纯的八百多万元的本金也无法归还。李玉珍之所以在合同中主动保证承担这么高的罚金与违约金,其动机、目的纯属实施诈骗的一种诱饵,虚构的一种情节。
      三、把名为合同供煤的“专项资金”窃为己有,供其挥霍。
      李玉珍夫妇利用洗煤厂这一“道具”,采取签定无法实现的虚假“煤炭买卖合同”手段的一贯伎俩手段,将本反映人及无数受害人的买煤“专项资金”窃为己有,其金额特别巨大。导致无数受害人倾家荡产,落入无法生存的绝境;导致公司倒闭,无数员工失去工作岗位。其手段特别“高明”“残忍”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社会危害极大!
      进入司法程序的不仅仅是数家及其本人,而且还有无数受害人,苦于证据不全、不充分而“上告无门”。
      上述情况充分证明,李玉珍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其行为、情节足以形成诈骗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并且犯罪事实十分清楚,证据充分确凿。
      显然,潞州区检察院做出的对李玉珍“不予起诉”,从事实、法律上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李玉珍在社会上如此疯狂地连续诈骗这么多人,累计诈骗金额这么高,但数次诈骗均能达成,并且将件件刑事诈骗案,均能形成民事合同纠纷的范畴之内,这一切来源于李玉珍有一定的文化程度,略懂法律,极会打法律的“檫边球”,又有披着合法外衣的鹏凯庆洗煤有限责任有限公司这一“道具”。自我感到近年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相继出台的保护民营企业的相关规定,有机可乘。再加上利用骗取到手的巨额资金,出手大方,应了那句俗语“有钱能使鬼推磨”。.  
      李玉珍数年来实施诈骗屡屡得手,可以讲,在诈骗犯罪界玩的“风生水起”,真可谓职业诈骗的顶级“专家”高手。
      本人从报案、立案到移送检察院历经了近三年,但李玉珍迟迟不能缉拿归案、绳之以法,对此,本人往返于公安机关,而且亲自三次到潞州区检察院找到办理该案的负责人郭庆方检察官反映案情,并提供了相关证据,郭庆方做了三次截然不同的答复:
      第一次答复是:这是一起典型的合同诈骗案,我们会督促的;
      第二次的答复是:我尽力给你协调一下,让她把钱归还了你;
      第三次的答复是:李玉珍合同诈骗犯罪不成立,批捕有难度。
      潞州区检察院对公安局三次移送李玉珍的案子,遭到两次发还补侦,一次不予起诉的决定,从潞州区检察院负责办理该案的郭庆方这三次答复,三种态度,及违背法定程序、强行超期“扣押”该案三个月,最后一次“不予起诉”的决定,也就不言而明了。
       潞州区公安分局这三次移送可是经过办案人员、法制大队的三次反复研判认定的,以及长治市公安局认真审查审批的啊!
      上述大量事实及理由充分证明:李玉珍的犯罪事实并不是“不予起诉决定书”中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是其犯罪事实十分清楚,证据十分充分确凿!
      尊敬的长治市纪委王志东书记、尊敬的长治市检察院李峰检察长:
      潞州区检察院负责办理该案的负责人郭庆方等检察官究竟得到了李玉珍什么“好处”?是否存在重大“利益输送”嫌疑?是否存在对党 中 央习 总 书 记的指示不忠诚、阳奉阴违之嫌疑?是否存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仍不收手,继续顶风作案”之嫌疑?
      望二位领带在百忙中对此予以高度关注与重视!并责令潞州区检察院本着“自查自纠”,立即撤销“不予起诉”的决定书,重新审查此案,对诈骗次数之多、金额如此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社会影响极坏的诈骗犯罪首要分子李玉珍,及早缉拿归案!以便维护长治辖区公检法系统在人 民群众心目中的庄严神圣形象!以便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实名反映人:常红

         身份证号码:140411197404060426

                        2022年3月27日

(责编:nv0410)